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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核心专家娄文龙教授在SCI期刊发表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论文

【 发布日期:2023-06-30 】

我中心核心专家、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娄文龙教授与博士研究生杜翠翠在SCI期刊《PLoS One》2023年第6期发表研究论文《How does owning commercial housing affect the subjective well-being of rural-urban migrants?——The mediating effect of housing assets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debt》。

该论文是中心首席专家王春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政策供给及系统治理机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以“农民工”作为关注群体,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采用有序Logit模型实证检验了拥有商品房对农民工主观幸福感(SWB)的影响,并通过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深入探讨其内在作用机制,进一步解释两者与其家庭现居住地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拥有商品住房能够显著提升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并且使用替代模型、调整样本量、使用倾向评分匹配(PSM)校正样本选择性偏差,结合工具变量和条件混合过程(CMP)控制潜在的内生性偏差,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拥有商品房对第一代农民工、东中部地区农民工以及房价快速上涨前获得住房的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更明显;商品房通过住房资产的中介作用影响农民工主观幸福感,且这一作用机制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同时,家庭债务在商品房与农民工主观幸福感之间起到正向调节作用。该论文的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在于,虽然国内外大量研究的核心观点是住房所有权对主观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这一观点在低收入人群中并未得到严格证实,且对于收入水平较低、希望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农民工而言,拥有的商品房的差异也可能对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住房价格越高,资产价值越高,这可能会使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更高;另一方面,较高的住房价格也可能意味着较高的债务负担,这可能会降低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因此,在讨论农民工住房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及内在机制时,现有成果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经济、政治、社会人口和环境四个影响因素上,既忽视了住房资产本身的中介作用和由较高的房价收入比引发的债务的调节作用,又拘囿了农民工住房与主观幸福感之间关系的研究范畴,应将住房资产的中介作用和债务的调节作用考虑进去,进一步细化既有研究成果,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论文提出,农民工拥有商品房对其主观幸福感具有显著影响,且住房资产的中介作用对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和代际差异,家庭债务在调节商品房与农民工主观幸福感间关系时发挥正向作用。

本研究的实证结果对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一,当地方政府承诺加大住房负担能力改善的力度时,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就会提高,因此,对于有意愿且有能力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政府应采取先买后补、配额补贴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其购买行为,另外,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对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工给予合理的城镇住房补贴。第二,政府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提高西部地区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第三,治理农民工“半城镇化”居住格局的当务之急是合理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消除制度性歧视,使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机会,提高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